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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

2018-10-09 10:02:15 作者: 来源: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支持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冀科成市〔2017〕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央驻冀院所:

  《支持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2月30日

  支持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

  中央驻冀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驻冀院所”)创新要素聚集、创新成果富集、创新人才密集,是我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骨干力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驻冀院所科技创新工作,为支持驻冀院所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把其创新优势转变为我省产业发展优势,充分发挥其在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中的作用,依据《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应用

  1.设立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的驻冀院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直报、单独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支持其进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应用。对面向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等重大战略需求开展的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2.对驻冀院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且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获奖成果,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驻冀院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且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专利成果,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驻冀院所联合我省企业承担,且成果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50万元。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落实配套经费。

  4.对驻冀院所以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等形式向省内转移科技成果的,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5%给予奖励。同时,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2%给予科技成果吸纳方奖励。奖励资金最高50万元。

  二、支持转化服务平台建设

  5.对驻冀院所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的向省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为20万元。

  6.对驻冀院所承担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承担国家实验室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经费支持。

  7.对驻冀院所创办的“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优先给予省级认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资格。

  8.鼓励驻冀院所与省内单位共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共享服务。优先将驻冀院所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根据开放绩效,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运行补助。

  三、支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9.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驻冀院所科技型企业,优先纳入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河北省天使投资基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京津冀协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等优先支持驻冀院所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10.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驻冀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的贷款贴息、30万元的评估担保等费用补贴。对新认定的驻冀院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1.对具有挂牌上市意愿的驻冀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纳入上市企业后备库,具备挂牌上市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对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12.鼓励首购、订购驻冀院所首台(套、批次、版次等)科技创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按照采购金额的10%(驻冀院所、采购方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13.鼓励驻冀院所及其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本省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四、支持军民通用技术双向转移

  14.驻冀院所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生产民用、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品的,或与省内企业共建省级及以上军民技术研发平台、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15.对驻冀院所研究制定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国防科技成果降解密规范、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评价标准等活动优先给予立项和经费支持。

  16.驻冀院所牵头建设国家级综合性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

  17.探索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的新机制。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的军民融合企业,按项目研发合同的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

  五、支持培养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

  18.将驻冀院所培养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河北省人才“绿卡”服务范围,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疗、住房、乘车等方面与省内高层次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9.驻冀院所引进的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省财政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

  20.将驻冀院所纳入“河北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河北省外专百人计划”“河北省百人计划”“河北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巨人计划”等各类省级人才计划支持范围,加强申报工作指导。

  21.经申请和属地有关部门同意,驻冀院所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最高限额可参照北京市同期水平执行。引进的外国人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才和港澳台人才,符合条件的,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六、做好统筹协调服务工作

  22.支持驻冀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分成制度、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奖励报酬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利润提成制度。

  23.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时,要主动将驻冀院所纳入覆盖范围。要明确牵头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并在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4.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及时总结驻冀院所在科技创新创业方面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宣传表彰和经验推广工作,营造科技创新良好氛围,努力将驻冀院所打造成招才引智平台和创新创业高地。

  本文件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关键词:科技成果,产业化,奖励责任编辑:郭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