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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校长是本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019-06-17 17:00:29 作者: 来源: 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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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长是本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相关负责人要和学生共同用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校园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监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由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对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会同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安全健康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

  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

  加强校餐管理是对学生在校入口安全的基本要求。我市明确,各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园)长负责制,各学校校(园)长是本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要求,学校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还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学校要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如实记录食品进货信息

  我市要求学校食堂严格按照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学校食堂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餐具清洗消毒、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全方位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年检持证上岗等制度。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鼓励学校食堂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对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有些学校主要采取从供餐单位订餐的方式,对于这类学校,我市要求,要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并存档备查。要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要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对不能即时分发的食品,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要建立分餐管理制度。

  我市要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会议重要内容,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分析研判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解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学校,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编辑: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