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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疑难纠纷调委会用心用情解民忧

2023-07-14 10:07:05 作者:张旭 来源: 长城网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通讯员 张旭)近日,晋州市马于镇村民朱某将一面写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晋州市疑难纠纷调委会主任李正波调解工作室,激动得眼含泪花:“太感谢您了!没有您帮忙,我的钱准要不回来了!”对李主任高度负责、热心为民化解纠纷表示衷心感谢。

  原来,朱某想在城里买房,看上了晋州市某房产公司一套房,还未签订正式房产买卖合同,就付了1万元定金。结果丈夫不同意,并对朱某直接交定金很恼火,两口子为此吵了一架。后丈夫说服朱某。朱某到房产公司表示,房子不要了,房产公司可随意出售,想把定金要回来。房产公司前台客服同意,并保证只要房子售出,就会把定金退还。朱某在交定金和与客服约定时,都录了音。

  该套房不久后卖掉,可客服应承的定金却迟迟不退。朱某多次找房产公司交涉,却再也看不见那个说退定金的客服人员,而其他人口径一致说,定金一概不退。朱某万般无奈,找到调委会主任李正波求助。

  李正波了解纠纷详情后,多次找到该房产公司总经理李某协商。李某说,房子没问题,她自己不想买了,凭什么退定金?

  李正波向李某普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李正波说,定金属于主合同,即房产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你们公司与朱某没有签订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就拿了人家1万定金,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你应当把定金全额退给人家。

  “你真有韧劲和耐心。我服了!”李正波第四次找房产公司李经理协商时,李某终于同意了。

  之后朱某找他要钱时,李某又反悔了。朱某大怒,与李某大吵一架,斥责他言而无信,喊着钱不要了,要找人砸了售楼部。

  李正波闻讯又赶来劝阻,掰开揉碎跟李某讲法律、说道理,最后李某终于退还朱某定金1万元。此次购房风波圆满解决。

关键词:晋州市,疑难纠纷调委会 责任编辑:雷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