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
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若想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一)河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试行)》还明确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河北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