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4+4”现代产业体系,着力培育新经济新动能,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成为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力引擎,近日,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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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
为加快构建“4+4”现代产业体系,着力培育新经济新动能,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成为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力引擎,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项目,优先列入石家庄市重点项目计划,享受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待遇。鼓励企业和个人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高新技术成果落地奖励条件的,按照《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根据投资规模、新产品技术水平和效益分析,分别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对企业投资实体和技术成果研究人员、引进人员的奖励。
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对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提升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企业技改投资贷款发生额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同一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高端人才引进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人才和团队每年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认定,评为“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在市区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按人才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拨付;租住房屋的5年内每年补助最高5万元的租房费。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和地方联合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推进产学研政深入合作
支持设立集产业研究、政策规划、成果转化于一体的协同创新机构,推动国内外创新资源在我市集聚,实现与国内外先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融合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产业发展研究院等新型产业创新机构,原则上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六、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独角兽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
支持战略性新兴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企业,利税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且在我市辖区内缴税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七、引导设立或引进创业投资机构
利用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发展。落实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对创投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按规定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按规定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按规定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以上政策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可优先保障占补平衡需求。对符合集约的用地标准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九、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县(市、区)、各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建设国家、省、市“双创”示范基地,依托示范基地建设一批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和创新要素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对“双创”示范基地内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认定后给予50至100万元支持。
十、新引进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特殊政策
对新引进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投资规模、产品技术水平、财政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附则:负责本政策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石家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及《石家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和发展的产业。上述政策的落实,需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具体评审程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