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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

2019-09-11 14:27:0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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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围绕服务“三农”,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按照河北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8〕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农村流通现代化为方向,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为抓手,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培养市场主体,培育农村电商供应链,促进产销衔接,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有效发挥电子商务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动能、新引擎。

  二、总体目标

  2018年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完善以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乡级物流配送中心、村级电商服务站为基础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在便利农民生产生活、助力扶贫攻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力争在2019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整体行政村电商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开展电商培训3000人次以上,推动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村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县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为电子商务在农村电商发展创造开放、包容、公平的政策环境。注重总结经验,不断扩大示范效应。

  (二)精准定位,助力扶贫。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村、户的支持力度,发展农副、旅游、民俗、餐饮、住宿等特色产业,拓宽产品上行渠道,加大产销衔接。着力提升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商服务水平,探索对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精准扶贫,更好地助推脱贫攻坚。

  (三)因地制宜,协调推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有机结合。从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发展水平等条件出发,充分挖掘产业、人文、生态等资源潜力,提升推广商业价值,释放农村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

  (四)规范发展,注重绩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强化主体责任,注重绩效管理,加大助推脱贫攻坚、产销衔接工作力度,推动政策发挥实际作用,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村产品上行体系建设

  根据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建立健全适应电商发展的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产品追溯等标准体系,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以及生产流通两个环节相衔接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引导优势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以网络销售额、消费评价、投诉等数据为依据,开展商标注册、许可申请、质量追溯,研发适销对路的网络商品,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打造区域公用品牌,进而培育一批认可度高的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整合电商资源,做好产品梳理、安全追溯、产品认证、品牌培育、营销推广等工作,简化相关程序,探索形成技术、设备、场地等资源的市场化合作机制,促进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商务部门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协同发展,推动农产品进城市、进社区。

  (二)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结合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深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乡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村级电商服务站的升级改造,整合、引导各类电商和便民服务资源进驻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提升中心和服务站的赢利能力,为各类电商主体等提供一站式电商服务,让农民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务。服务中心要发挥公共服务枢纽作用,合理统筹区域电子商务运营、物流和助农扶贫等工作。仓储物流配送体系要加强与商贸流通、邮政、物流、快递、供销等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选好物流节点和线路,协力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和“最初一公里”。县建设1个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1个县级公共仓储配送中心,乡镇级物流配送中心按需建设,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村和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均设立1个农村电商服务站(500人以下的行政村按需建设),站点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应用主体

  支持本地大型农村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发挥产品品牌和管理优势开展电子商务,扩大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带动与当地农村产品上行相关的电商主体发展。积极引导域外发展成熟的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当地农村电子商务,通过互利合作,拓展当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壮大当地农村电子商务主体力量,完善当地农村电子商务应用主体生态体系。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和各类电商创业大赛,营造氛围,选出一批优秀供应商、服务商、电子商务服务站长等主体,进一步激发本地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引导返乡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巾帼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等利用电子商务在农村创新创业,扩大农村电子商务主体。

  (四)加强电子商务主体知识技能培训

  要选择培训质量高、信誉好、有经验且具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电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服务水平和赢利能力。开展对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涉农企业等培训,提高各类电商主体的应用能力。开展对基层党政干部、驻村第一书记的培训,提高其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决策指导能力。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通过开设网络公开培训课程,建立普及型公益性培训与提高型市场化培训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培训不少于3000人次。利用服务中心场地设立电商培训基地、培养师资队伍,解决农村电商人才匮乏的瓶颈问题。

  (五)细化农村电商精准扶贫举措

  严格落实《推进电商扶贫政策落实行动方案》要求,以精准扶贫为导向,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营为原则,优先梳理1-2个具有相对优势的农副、手工、旅游等产品,做好产品标准化、品控、品牌和质量保障,对接商务部电商扶贫频道等平台,不断完善农村电商发展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网络商品的开发和推广,发挥电商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电商培训和创业就业,加大对贫困农村产品上行和产销对接的支持力度。探索“公共服务中心+电商服务站点(合作社、供应链企业)+贫困户”等帮扶机制,着力推动电子商务与贫困地区产业融合,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电子商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在脱贫攻坚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严格农村电子商务信息报送

  按照商务部有关要求,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企业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的记录、信息数据报送等工作。要做好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对接,达成信息报送协议,建立信息智能日报、人工月报及年报制度,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

  五、项目资金使用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鼓励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市场失灵、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

  1.农村产品上行资金支持比例不低于65%。其中,支持农村产品产销对接,立足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打造农村电商多元化供应链,加强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短板,比例约为15%;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质量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比例约为25%;支持县、乡(镇)、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比例约为25%。

  2.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20%。其中,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将资金支持比例控制在10%;村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建设改造控制在10%。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拓展村级服务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助农取款、保险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商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本项如有结余,可调剂至农村产品上行或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3.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资金支持比例不低于15%。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涉农企业、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重点加强农村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和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4.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购买流量支出及食宿费、人员工资、水电油等日常经营性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二)资金使用管理

  1.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商务厅并组织实施。资金安排意见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须以县政府名义,函报省商务厅,并充分说明理由。

  2.项目资金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中标企业,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工并验收通过后金额拨付。项目开工后,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首期预拨资金不低于60%。

  3.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承办企业不得以押金、保证金或设备购买等名目收取站点费用。

  4.县商务和粮食局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的重点是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及项目资金管理报备情况等。

  六、工作安排

  (一)项目实施阶段(2018年10月-2019年9月)

  1.制定工作方案(2018年10月-2018年11月)。县商务和粮食局、财政局、扶贫办负责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及资金使用办法,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和资金安排意见,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2.确定承办企业(2018年11月-2018年12月)。县政府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中标企业与农村电商全覆盖业务的承办企业,本着“协商一致、合作共赢”的原则,推动企业间合作,协力做好当地农村电商工作。合作条件不成熟时,应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为主。

  3.组织项目实施(2019年1月-2019年9月)。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按要求按时限高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县有关单位全程监督承办企业项目实施过程。

  (二)项目验收阶段(2019年10月)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县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县工作方案、资金方案及项目招投标文件,对综合示范项目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将验收报告(含综合示范开展情况、成效)及资金审计报告,报省、市两级商务部门备案。省、市两级商务部门对县提交备案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三)推广评价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2月)

  按商务部要求,省商务厅在收到县项目验收报告后,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示范县成功经验,加大对典型地区、典型企业的宣传力度,在全省推广示范经验。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是综合示范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项目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为综合示范项目实施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按照扶贫扶到点上、扶到根上的标准,依据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进度,并将廉政建设与综合示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保障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政府县长挂帅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督促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改进,以保证综合示范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设置电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面推动农村电商工作。

  (三)创新政策机制

  积极落实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做好配套政策衔接,形成政策合力,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将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政策资源,采取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承办企业及项目的扶持,并在土地、税费、人才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改善农村电商发展环境。要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制约电子商务在农村发展的障碍和瓶颈,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标准、统计和信用制度等。

  (四)强化监督检查

  县政府将密切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要加强对承办企业的动态监管,对于确无运营能力的承办企业要及时更换,并监督承办企业做好项目交接,确保示范项目持续发展。要督促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如实做好服务建档立卡贫困户、网上销售产品等的记录。

  (五)推进政务公开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同步在省级专区和示范县专栏及时公开实施方案、决策过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示范县和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定期公布项目建设进度,有关内容不得散见于网络。

  (六)做好总结推广

  要及时发现和总结示范工作中出现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密切与相关媒体的合作,通过整体策划、专题活动、定期宣传等方式,总结推广先进运营模式,树立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典型。农村青年创业创新、农产品网销、农村物流解决方案、电商扶贫脱贫、企业运营模式等典型案例,请及时汇总、归纳和报送,不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促进相互间借鉴交流。

  广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8〕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安排给我县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专项资金,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县项目建设,由中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购买流量支出及食宿费、人员工资、水、电、油等日常经营性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完善农村电商产业链,鼓励创新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确定额度。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共同管理。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扶持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户的扶持重点。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参与审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一)农产品上行比例控制在65%(975万元)。其中,支持我县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在15%(225万元);支持我县农村产品的标准化、质量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控制在25%(375万元);支持建设公共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资金占比控制在25%(375万元)。

  (二)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比例控制在20%(300万元)。依据方案要求,10% (150万元)用于县级服务中心建设,10%(150万元)用于村级服务站点建设,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电商服务站,增强村站各项电商服务功能。本项如有结余,可调剂至农村产品上行或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板块。

  (三)电子商务培训资金比例控制在15%(225万元)。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涉农企业、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重点加强农村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和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四)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购买流量支出及食宿费、人员工资、水电油等日常经营性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第四章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八条  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运营主体企业后,按照省财政厅、商务厅、扶贫办文件精神,由县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于项目开工后,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向项目承办企业预拨项目资金的60%(900万元);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承办企业项目资金的30%(450万元);绩效评价通过后,拨付给承办企业剩余专项资金的10%(15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首先由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进行项目整改,如经整改期还未达到要求则将按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监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项目承办企业应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对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处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扶贫办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配合上级做好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7212335

关键词:广宗,招标,电子商务责任编辑:刘世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