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库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河北省妇联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2020-05-20 16:50:00 作者: 来源:
分享:

  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合作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共同加强全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通知》指出,要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为儿童权益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落实妇女儿童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制度完善,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按照《通知》,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实行案件线索及时共享,构建侵害妇女儿童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遭受家暴、性侵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其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采取“一站式”询问工作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妇女、未成年人被侵害需要救助的,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并及时将信息通报妇联组织,双方可以就心理辅导等方面联合开展救助工作。要切实保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对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的案件,要严格依法保密。

  《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要依法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有必要撤销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或追索抚养费的,可以委托妇联组织就监护意愿、监护条件或经济状况等开展调查或者评估工作;在办理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或者涉及妇女儿童的信访工作中,可以邀请妇联组织共同参与案件听证及矛盾化解工作;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或者会同妇联组织及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力量开展以下工作。针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通知》强调,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在权益保护、救助帮扶等方面的配合协作;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和工作联动;共同配合,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的落实与完善,加强源头管理;共同配合,建立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重大案件及时会商联动机制。

  《通知》要求妇联组织,要畅通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网络等维权渠道,及时受理涉妇女儿童权益的家庭暴力、监护侵害、性侵害等投诉,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同级妇联组织做好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提升维权工作的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通知》同时要求,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与河北省妇联建立工作会商和联络员机制;建立典型案件征集评选发布机制;建立培训交流机制,共同提高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妇女儿童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关键词:河北省,妇联责任编辑:雷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