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小微和科技企业再获税收优惠“红利”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个通知,分别明确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我省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0%以上,而小微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由于中小企业成立初期规模较小、融资难。近年来,国家从着眼于“惠民生、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台了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内的系列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并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扩围,传递出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导向,增强了创业者的信心,产生了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我国自2010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6次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万元逐步提高至100万元。
“此次将适用于小微企业所得减半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上限调整为100万元的上限,力度非常大,意味着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从2018年开始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所得税处工作人员表示。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进行了规定。《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超过5年的亏损无法结转弥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将加大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让企业由盈利变为亏损或增大企业亏损额,5年的亏损弥补时间限制可能使相关企业的亏损无法得到足额扣除。
新政策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结转亏损的期限延长到10年,充分考虑了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的特点,鼓励企业持续性加大投入研发,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可持续经营,对于提高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壮大、加快我省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