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
项目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等
省扶贫办日前印发《河北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办法明确,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鼓励实行差异化分配,防止“简单发钱养懒汉”和“先发钱后劳动”。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扶贫容量部分)和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
根据办法,企业按照全部规模扶贫模式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所有,按照户均不超过30千瓦标准,根据帮扶贫困户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保障每户通过光伏扶贫项目每年增加收入不少于3000元,持续获益20年。
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由集体主导。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帮助贫困户整体享受收益。政府出资建设的光伏扶贫项目,政府投资部分形成的收益由建档立卡贫困村村集体或贫困户长期享有,发电收益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管理费等费用后,形成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全部用于扶贫。除产权到户的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外,其他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益,实行村集体二次分配。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主要有三个方面用途。
设置公益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务收入。
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体育设施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奖励补助。鼓励贫困村设立奖励补助基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家庭院卫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办法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售电收益、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列入村务公开范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以村为单位至少每年公示公告一次,鼓励分配一次公示公告一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省、市两级扶贫部门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县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