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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发现的追诉线索

2023-11-15 09:50:04 作者:焦春海 来源: 长城网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通讯员 焦春海)“我犯了盗窃罪,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够获得从轻处罚。”面对检察官办案组的再次讯问,范某某这个盗窃“老江湖”最终还是低下了头。这本是河北省张家口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件再平常不过的普通盗窃刑事案件,但是回想起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办案检察官却深有感触。

  2023年5月,张家口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以范某某涉嫌盗窃案移送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范某某盗窃他人汽车后备箱内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是检察官仔细翻阅案件后却发现该起犯罪事实未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亦未形成证据锁链,范某某对此亦予以否认,无法认定系范某某所为,似乎只能经法定程序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卷内范某某的前科经历却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格外注意,范某某此前曾多次因盗窃被刑事处罚,且刚刚刑满释放一年之久,释放之后的范某某并未有正当职业,也没有其他固定经济来源。凭借多年办案的敏锐性和洞察力,结合范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频率及其性格、秉性,检察官认为范某某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高,遂与公安机关沟通后列明详细补证提纲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在2022年8月9日范某某曾因“推走”他人自行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检察机关随即要求公安机关到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调阅相关的行政处罚卷宗,同时联系自行车的主人对自行车进行估价,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自行车在案发时价值1751元。因范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那么根据两高及河北省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立案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也就是说只要达到1000元就可以对范某某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显然结合现有证据,范某某盗窃自行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在掌握了关键证据后,检察官办案组再次对范某某进行了讯问,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近日,经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送达了追诉漏罪的决定,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决定逮捕。在办案陷入僵局时,检察官没有盲目放弃,而是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结合其一贯表现,察微析疑“让证据说话”,依法追诉漏罪,成功破解了办案难题。

关键词:河北省,张家口,经开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雷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