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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工作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2-13 09:32:35 作者: 来源: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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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工作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有关要求,为激励各地创先争优、担当作为,有效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商务部、财政部2021年继续组织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激励推荐工作。

  请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新修订的《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工作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认真组织推荐。推荐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要细化评价标准,严格评审办法,公示推荐对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简化工作流程,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月19日前以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商务部、财政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电 话:010-85093663/68552796

  传 真:010-85093762/68552578

  邮 箱:xuzhiqian@mofcom.gov.cn

  mof_syc@126.com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8日

  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工作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 号)有关要求,为激励各地干事创业、竞相发展,进一步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商务部、财政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激励对象,是指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旗,市辖区仅限于国家级贫困县)。

  商务部、财政部拟在全国新激励不超过 10 个县,并在

  2021 年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扶持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

  第三条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工作成效,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统计、第三方数据、前期工作基础、专家意见和公示结果等因素,提出建议激励名单并上报国务院。

  第四条 推荐条件:

  (一)形成良好的农村电商政策环境,出台相对健全的农村电商公共政策和扶持措施,有完善的农村电商人才培训教材体系和孵化机制,农村网络零售规模和增速(2018-2020 年均增速)、农村网商规模(网商占全部注册企业比例)、人才培训规模位居本省(区、市)前列。开发出多种适合互联网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品牌效应较强,服务农民创新创业增收取得明显成效。

  (二)有效整合县域物流快递资源,在发展县乡村共同配送、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提升物流快递效率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电商快递规模和增速居于本省

  (区、市)前列,快递成本与省会城市基本持平。

  (三)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文件包含农村商业网点或农村市场发展规划具体内容,县乡(镇)村商业网点布局合理,县域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基本完成线上线下转型升级,主要乡镇建有农贸市场,中心村建有商业零售网点,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业态活跃,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满意度较高。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居本省(区、市)前列。全县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国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增速(2018-2020 年度数据)。

  (四)在农村电商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建设农村现代市场体系等领域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经验做法,工作得到普遍认可。

  第五条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推荐 1 个县。已支持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也可申报,但其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须基本完成(90%及以上)。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不列入建议予以激励支持的名单:

  (一)在国务院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二)对国务院督查、审计、媒体曝光以及电子商务进农村绩效评价、检查抽查等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予以督查激励的情形。

  第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农产品,销售渠道责任编辑:杨晓